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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常识杭州市余杭区13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7批次涉餐饮具明博体育

2023-07-18 0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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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网站1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信息,信息显示,近期,杭州市余杭区13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7批次涉餐饮具。

  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丰岭路店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测,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向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丰岭路店送达了编号为23JF0407027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当事人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丰岭路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于处罚。

  杭州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盘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饮食常识,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174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杭州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175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使用的口汤碗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194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使用的汤盅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195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时聚餐饮店使用的茶杯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219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饮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杭州余杭源典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圆盘(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单位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向杭州余杭源典餐饮有限公司送达编号YC230221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杭州余杭源典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长盘(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单位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向杭州余杭源典餐饮有限公司送达编号YC230220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明博体育。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杭第四分公司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明博体育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3日向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杭第四分公司送达了编号为TH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于处罚。

  杭州余杭獐山农贸市场孙海英蔬菜摊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明博体育,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向杭州余杭獐山农贸市场孙海英蔬菜摊送达了编号TH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麦菜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杭州余杭獐山农贸市场艳霞蔬菜摊销售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向杭州余杭獐山农贸市场艳霞蔬菜摊送达了编号TH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麦菜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末款3009元。

  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小丽蔬菜营业部销售的长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向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小丽蔬菜营业部送达了编号23JF041503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明博体育述批次食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长豇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140元。

  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于龙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向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于龙蔬菜摊送达了编号23JF0415034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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